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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2, 2024 23:34:00 GMT -5
新《民法典》(第 10,406/02 號法律)生效已近六年,不同尋常的是,人們開始討論是否需要獲得行政部門的授權,以便外國公司可以在國家領土上運作。 事實上,新民法典第 1,134 條規定,「外國公司,無論其目的為何,未經行政部門授權,不得在該國經營」。如果孤立地分析上述文章,我們的法律體係就會出現一些新的東西。 事實證明,與所說的相反,上面的文章並不新鮮,也沒有 黎巴嫩 電話號碼 任何影響。與所引用的內容相反,《民法典》第 1,134 條只不過是對第 2,627/40 號法令(前公司法)第 64 條規定的改進重新發布,後來被第 6,404/76 號法取代,但是保留了第64 條的原樣。 上述第 2,627/40 號法令第 64 條規定,「公共公司或外國公司,無論其目的如何,未經聯邦政府授權,不得自行或透過子公司在該國開展業務,代表他們的分支機構、代理機構或機構,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他們可以是巴西公司的股東」。 《民法》第 1,134 條與第 2,627/40 號法令的比較凸顯了文本的相似性,因此授權合法經營者發起禁止外國公司進入該國的運動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希望行政部門(被視為分秘書處或職稱和文件辦公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為每位打算進入並留在我國的外國申請人蓋章授權。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行政部門的授權」如何,即聯邦稅務局是否發行 CNPJ,這些公司都將能夠收購巴西公司的股份,這在第 2 條和第 2 條中均有規定。 《民法》第1,134 條和第2,627/40 號法令。 而且,如果明確表示外國公司可以在巴西經營,如果有規定這樣做,那麼外國公司是否需要這種「授權」才能成為有限公司的合夥人,還有待分析。為此,外國公司只需滿足聯邦稅務局第 200/2002 號規範性指令第 13 條規定的要求,獲得 CNPJ,即可在商業委員會註冊。 換句話說,所謂的「行政部門授權」無非是向聯邦稅務局登記,只要遵守規範指令中規定的要求,就沒有任何複雜性。 最後,鑑於《民法典》第 1,134 條的案文,目前正在形成並引發了巴西將出台一項限制外國公司的新規則的預期,事實上,該規則本身表現為:只是重申了一項真正古老的法律,即第2,627/40 號法令。它還表明了解釋可能是多麼極端和錯誤,正如莫里哀已經回憶的那樣,「完美的理性逃脫了任何極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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